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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侵害

作者:政教处  最后更新时间:2021-03-09  发布者:yszjc  来源:湘西雅思初中部  点击量:9194

 

预防性侵害

一、认识身体的隐私部位

(一)我们身体有哪些隐私部位

背心、内裤遮挡的胸部、排尿部位和臀部,都是女生身体的隐私部位。内裤遮挡的排尿部位和臀部,都是男生身体的隐私部位。

青少年要保护这些隐私部位,不让其他人随便看或者触摸,别人的隐私部位也不能随便触碰。

当然,我们在生病的时候家人帮我们洗澡或者涂药是可以的,有父母或者护士陪伴医生为我们检查时触摸身体也是允许的。

(二)如何区分身体接触是否安全

安全的接触:给人的感觉是舒服、开心、光明正大。

不安全的接触:给人的感觉是不安、紧张、困惑、怕被别人知道。

二、什么是性侵害?

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活动,并在性方面造成对他人的伤害的行为。既包括身体的接触,也包括语言挑逗、向受害者暴露隐私部位、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介骚扰受害者等。主要分为行为上的性侵犯,语言上的性侵犯,视觉上的性侵犯,

(一)行为上的性侵犯。把小朋友带到隐蔽的地方,强迫脱衣服、裤子,看小朋友的隐私部位;或者脱掉衣服和裤子,强迫小朋友看他们的身体;或者触摸小朋友的隐私部位;强迫小朋友摸他们的隐私部位,或者用他们的隐私部位来接触小朋友。

(二)言语上的性侵犯。对儿童讲下流的话,谈论儿童的隐私部位。比如说小朋友,把衣服脱下来给叔叔看看。

(三)视觉上的性侵犯。强迫小朋友观看有裸露镜头的电影、视频。

三、常见的性侵犯罪

常见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涉及强奸、猥亵儿童等罪名。

(一)强奸罪: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妇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有其他严重情形最高可判处死刑。强奸幼女的入罪标准只需要性器官接触就构成犯罪,不管加害人使用了什么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刑法重点保护未满12周岁幼女。

(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刑法第236条之一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记住:男生也可能成为猥亵的对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如何防范性侵害?  

(一)对陌生人保持一定的警惕。

不要随便跟陌生人走,也不要随便接受陌生人的邀请或物品。出门时一定要告诉父母,最好有成年人陪同。不要随便把家里的信息告诉陌生人。从实践来看,不少性侵案件被害人没有对陌生人保持应有的警惕而遭遇性侵。比如陌生男子邀请喝酒将被害人灌醉酒后实施性侵行为。

(二)对熟悉的人保持足够的警惕

熟悉的人也会伤害我们,亲戚、邻居、老师、甚至监护人也可能成为性侵犯的加害人。

(三)日常生活中应注意的事项

路上要结伴同行;夜晚不要独自外出;不要去无人管理的地方;不要与异性长时间待在密闭空间;感觉到危险立刻逃跑去人多的地方呼救;不要去舞厅、迪厅等场所;不抽烟,不喝酒及来历不明的饮料、茶水。

    五、如果遭遇性侵怎么办

(一)遇到危险要区分不同情境合理应对

在人多的地方,要理直气壮、大声清楚地喊叫,可以阻止对方的进一步动作,也可以吸引周围人的注意,寻求帮助。

切记:生命高于一切,当所处的环境不允许时,不要盲目反抗,以免激怒对方。

(二)不要向坏人妥协,寻求法律保护

不要向坏人的妥协,遇到侵害后要及时告诉你信任的大人并报警。性侵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让伤害你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即将在6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同时,性侵行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遭遇性侵被害人可以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即未成年时遭性侵,没有寻求法律保护的,18周岁后仍可起诉。

(三)保护好证据

不要急着洗澡换衣服,要先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然后立刻到医院检查和治疗。

(四)走出伤害阴影

如果不幸已经遇到了性侵害,牢记:这不是你的错。要尽快从恐惧、羞愤的心理阴影中走出来,相信自己。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和心理救助。

同学们不要歧视受到性侵犯的小朋友,他们受到伤害,我们应该关心和帮助。

青少年应该知道的法律那些事儿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对八种较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等或将负刑事责任。同学们,年龄不是犯罪的保护伞,孩子犯罪,毁的不仅仅是自己,还有相关家庭的幸福,代价往往是极其沉重的。

孩子们,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也要谨防别人对你的伤害。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就潜伏在校园里,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当自己被侵害或者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定要告诉老师、家长,立即报警,不能助长犯罪份子的嚣张气焰。校园性侵犯罪时有发生,男生、女生都要有所戒备,不管是陌生人还是熟人,要保持警惕。如果遭受性侵害,要敢于寻求法律保护。

 常见易发罪名

一、强奸罪

未成年人犯强奸罪时有发生,且受害对象大多为未满14

周岁的幼女,给被害人的身心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同时,因被害人的一些不良行为,(如喝酒、旷课、早恋、夜不归宿等)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造成严重后果。同学们,不但要知道哪些行为“不可为”,更要学会保护好自己。

案例:小胡,男,17周岁,高中学生。小薛,女,13周岁,初二学生。二人为男女朋友。一天晚上,小胡到小薛家玩,两人趁小薛母亲不在家,发生了性关系。当晚小胡住在小薛家,第二天上午,小胡被小薛的母亲发现并报警。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小胡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6个月。

提示: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强奸,即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二是奸淫幼女,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暴力手段,是指非法对被害妇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恐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其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追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敢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利用或者谎称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等。

幼女在法律上没有性承诺能力。因此,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可能涉嫌犯罪并从重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儿童罪

   根据统计,中小学生是猥亵受害者最大群体,且熟人作案超七成。有的未成年人因接受犯罪嫌疑人给予的金钱、物品而不加防范,有的未成年人初次受害后依然未意识到问题严重性或畏惧等原因不敢告知家长或报警,以致多次受害。未成年人要对侵犯我们身体隐私部位的行为大声说不。

案例:小侯,18周岁,为发泄情绪,欲猥亵女学生。某日早晨,小侯窜至一巷子里,伺机猥亵上学途径该巷的女学生,见一名女学生经过,便上前从女学生身后将其抱住,伸手强行摸其阴部等私密部位,因女学生不断呼救,小侯怕被人发现,逃离现场,最后小侯被检察机关以猥亵儿童罪提公诉,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提示:猥亵,简单来说就是他人为了追求感官刺激,用肢体触碰我们的隐私部位或强迫我们去触碰别人的隐私部位或观看有关不雅视频图片。

   猥亵行为包含多种形式,比如要求未成年人触摸自己的隐私部位,或者,要求未成年人陪同观看黄色影片,威胁、恐吓未成年人发私密照片。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 、抢劫罪

抢劫罪,作为严重暴力型侵财犯罪,似乎和十几岁的花季少年关联不大,但是,调查发现,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中,犯抢劫罪人数很多。

案例:小庄,男,16周岁,中学生,平时痴迷上网,经常因为上网把生活费用光。一天晚上,小庄又因上网花光了所有的生活费。从网吧出来后,小庄看见被害人杨某身背挎包,独自一人在走,遂产生抢劫念头。于是,小庄从后面追上去,用砖头将杨某砸昏,并拖到路边草丛中,又用砖块对杨某头颈处多次砸打,抢走挎包内的650元钱及一条铂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为1538元),并造成杨某死亡的后果。后小庄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提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暴力方法,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实施非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胁迫方法,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由被抢走财物或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协迫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等。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动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四、盗窃罪

没有经济来源又迷恋网络,贪图享乐,同时法律意识淡薄等,是未成年人犯盗窃罪的主要原因。在此,提醒同学们,

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别人的东西,你不能拿”。

案例:小黄,男,17岁,高中生,经常和社会青年玩。一天,小黄和小曾(社会青年)在一起,小曾提议去偷摩托车,小黄答应了。当天晚上,小黄和小曾一起偷了两辆摩托车。经鉴定,两辆摩托车共计3280元。后小黄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小曾也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提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故意伤害罪

有些同学因为自尊心强易冲动、自控能力弱等特点,对于学习、生活中的一些小摩擦不能冷静、正确处理,认为大打出手才是“英雄”。结果,伤害了别人,自己也沾上了犯罪的污点。

案例:小黄,男,17岁,高一学生,因小事被同学小郑侮辱。后小黄出于报复目的,伙同小邓、小张、小丁、小易、小赵等人,在学校教学楼旁采用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追打小郑,致使小郑肝脏裂损伤及腹部、手臂、背部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小郑肝脏受损构成重伤乙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黄、小邓有期徒刑9个月,小张有期徒刑8个月,小丁、小易、小赵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提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未达到轻伤以上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寻衅滋事罪

同学们,在你身边是不是有这些现象呢?高年级同学随意殴打低年级同学;为了好玩、刺激强拿硬要别人的财物;追逐、拦截、侮辱别人等;如果你正在遭受这些,要及时告诉老师、家长,如果你有过这些行为、那以后可不能再这样了,因为,这些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

案例:小刘、小黄,都是16岁的中学生。一天晚上,两人在一网吧附近玩时,看见小林(15岁,学生)骑一辆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4元)途经该处,遂起意抢走小林的自行车。随后,小刘用脚踢了小林大腿一下,小黄上前抓住小林的书包,将小林拖倒在地,将自行车抢到手。小林爬起后,抓住自行车车头不让对方离开。正当小刘、小黄企图再打小林时,被巡逻路经该地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赃车被发还给小林。小林被抢后不敢正常到校学习。法院均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小刘、小黄拘役6个月的刑罚。

提示: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为四种: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七 、聚众斗殴罪

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犯聚众斗殴罪的起因,往往是一些琐碎小事,只因未成年人不成熟,不懂法,认为叫上一伙人和对方决斗才有面子,最后演变成了犯罪。为这些孩子们痛惜的同时,也提醒同学们:遇事不冲动,“三思而后行”。

案例:欧阳、小黄、小贺、小计、小宁5人都是中学生,是好朋友。一天,欧阳和朋友在一起玩时,小唐(社会青年)打电话骚扰欧阳的朋友,欧阳很气愤,要为朋友出头,与小唐约好当晚在厂区内“摆场子”。晚上23时许,欧阳打电话给小黄、小贺、小计、小宁,让他们过来帮忙,小唐也找了3个朋友帮忙。双方都带刀来到厂区,见面后即持刀打斗。小计和小唐被砍伤。经鉴定,小计为轻微伤乙级,小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第二天,欧阳、小黄、小贺、小计、小宁在家长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认为,欧阳等5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具有持械聚众斗殴的情节,但5人都为未成年人,能主动投案,真诚悔罪,一贯表现良好,依法对欧阳、小黄、小贺、小计

、小宁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小唐等人也因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提示:聚众斗殴罪,是指故意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一般是出于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伙地互相进行殴斗。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