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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雅思实验学校章程

作者:校办  最后更新时间:2018-09-02  发布者:ysbgs  来源:湘西雅思初中部  点击量:4492

湘西雅思实验学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为湘西雅思实验学校,学校地址分设在吉首市小溪桥(初中部)、吉首市雅溪杨家坪(高中部)。

第三条  学校为股份制民办中学,由湘西自治州屹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湘西州五矿进出口有限公司、湘西州民族中学联合举办,办学层次为普通初、高中(含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及高考补习。

第四条  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为高一级学校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学生。

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  学校三个股东投资举办,其中湘西自治州屹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占40.5%的股份、湘西自治州五矿进出口公司占40.5%的股份、湘西自治州民族中学占19%的股份。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为普通中学、职业教育及高考补习,面向全州招生;办学规模120个教学班,学生5000—7000人。

第八条  学校经州、市教育局批准建立,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依法予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由1名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和5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2年,董事届满可以连任,董事长与副董事长轮换。首届董事由举办者推选。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具体推选办法见湘西从文教育集团章程。在湘西从文教育集团领导下的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规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集团董事会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纪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学校下设初中部、高中部两个部,各部自主管理,经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学校设总校校长1人,由董事长兼任。分设初中部、高中部校长各1人,向社会公开招聘,由董事会通过。校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一任三年,可以连任。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报董事会审批,中层干部由校长聘任,报董事会备案,各分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八)《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代会,以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十七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对修满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二十六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办学费、学费等的收入;

(三)接受政府的资助;

(四)接受社会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公示。

第三十四条  每个学年度结束时,学校按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五条  每个学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集团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大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学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学校存续期间,学校对所有办学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办学投资的任何一方无权单方毁约撤资。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毁约方完全承担。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在甲、乙、丙方联合办学中,利润按所定比例分成,如果倒闭清算时,其办学中共同投入部分按所定的股份比例各自承担责任风险。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九章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有规定若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于2010年6月3日表决通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董事会商议决定,解释权属于学校董事会。